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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通過的公共電視法,13年後被馬政府糟蹋了。

八月初,新聞局以假處分停止包括董事長在內的7名董事職權。八月中,董事陳勝福宣稱他被其他董事推舉為「代理董事長」。但監事會說,沒有召開董事會,也沒有任何開會紀錄,基於監事得監督董事會之職權,認定陳勝福的代理董事長不合法。

接著新聞局發函給陳勝福等,說「洽悉」陳勝福已被推舉。

陳勝福據此走馬上任。監事會乃再度決議,陳勝福以代理董事長名義簽署之任何文件,均屬無效。並稱如陳勝福敢簽署任何文件,將依法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陳勝福說,公視法第17條第3項:「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董事一名代理之;未指定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並未規定必須開董事會,也沒說要正式開會推舉,他取得10名董事的推舉書,已經合法了。

公視法第17條第1項關於董事長之產生,規定「由董事互選之」,也未寫明要開董事會,但歷來都開董事會選舉之;可見法律未明文規定者,按習慣,至少也要通知所有合法董事,正式開會推舉。陳勝福的所謂「推舉」,沒有會議紀錄,又有2名董事沒有參與,要稱「合法」,稍稍受過公民教育的人都無法接受。

但新聞局再度介入,18日以新聞稿表示:「公視代理董事長推舉過程合法」,又說「監事的職權在稽查公視的經費財務,無權認定陳勝福的資格」。新聞局難道不知道公視「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規定監事得稽察董事會「有無違反、曲解各項法令」嗎?

而公視第13條明白禁止政府干預公視,新聞局根本沒資格認定陳勝福的資格。

兩年來新聞局干預公視的違法紀錄不勝枚舉,包括

(1) 違法干預公視董監事選舉,已被監察院糾正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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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不滿作家平路對孫中山紀錄片的敘事觀點,監委周陽山竟然威脅要彈劾文建會。這件離譜的事,是這樣發展的:

   文建會要平路籌畫孫中山紀錄片,平路準備以多元觀點,製作一部好看的紀錄片。周陽山與胡佛期期以為不可。他們認為用「國家的錢」,就應該用「國家的觀點」,豈可「多元」。周陽山乃以監察權威脅文建會主委,禁止他,也就是要他禁止平路作。文建會主委在壓力下,竟然謊稱平路不是製作人。

 

   周陽山為了表示自己不只是監委,也是學者,乃在電視上宣稱:平路引用列寧的話,說孫中山有「少女般的天真與無知」,他「翻遍列寧全集」,根本沒這句話,是平路胡扯。

 

   問題是,列寧真的說過:「孫中山可以說是以其獨特的少女般的天真粉碎了自己反動的民粹主義理論」。這句話不但出現在周陽山說他看過的「列寧全集」,也出現在周陽山自己主編的「西方思想家論中國」一書中。電視新聞說「陽山糗了」。

 

   於是周陽山改口。他開記者者,胡佛寫文章,說平路是「翻譯錯誤」。問題是那不是平路的翻譯,而是列寧全集的正式中文翻譯。

 

   其實列寧那篇文章整體是讚揚孫中山,但列寧自認為是馬克思主義者,看不起孫中山的「小資產階級的反動社會主義」也是事實。這種一分為二的評論方式本來很正常,只有被教條主義搞得頭殼壞去的人,才會認為「偉人一定白玉無瑕」,或者「敵人一定自幼反動」。

 

   列寧怎麼講本來無損於孫中山,是周陽山自己說「翻遍全集」,列寧沒說過那句話的。如果他覺得自己翻得更好,應該去罵中文版的翻譯者,豈可為了保全自己的面子,歸罪平路呢?

 

   但不要讓他把問題扯遠。核心問題是:周陽山認為紀錄片用「國家的錢」,其實是用「納稅人的錢」。那麼應該傾聽的是「兩千三百萬人的觀點」,怎麼是周陽山「一人的觀點」呢?人民會同意用威權時代的一元觀點,還是用民主時代的多元觀點來看孫中山呢?

     更重要的是,周陽山大開時代倒車,以彈劾權迫害言論自由。誰來彈劾監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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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周陽山批判「孫中山記錄片」,有兩個理由:其一,他反對該片的觀點,認為平路「你可以罵他,也可以選擇同情他」的多元史觀是對孫中山「輕佻侮慢」;其二,他說平路所言「內容嚴重與史實不符」。

問題是,社會已經多元化了,如果要堅持一元史觀,那麼要以誰的為準呢?而且,如果平路所言並非不實,那麼是應該隱瞞事實,為賢者諱?還是應該承認偉人也有平凡之處,在平凡中呈現其偉大呢?

舉個例子。平路說「「連列寧都會笑他天真、無知」,周陽山在電視上說「我翻遍寧全集,他從來沒有說過這句話」。兩個人講的不一樣,我很好奇,就上google去找。

結果是:列寧在1921年的「中國的民主主義和民粹主義」一文中的確說過「孫中山可以說是以其獨特的少女般的天真,粉碎了自己反動的民粹主義理論」。這篇文章不但出現在列寧全集第21卷,也被正中書局出版的「西方思想家論中國」書中的一篇「列寧論中國」所引用。有趣的是,那本書的編者剛好是周陽山本人。

監委言之鑿鑿的,竟然不是事實。不過,我不是要取笑他。我只想說,知識最大的敵人就是傲慢。

更可怕的是權力的傲慢。周陽山警告文建會,若以國家預算製作的紀錄片違背史實,就要動用監察權糾彈。儘管他說這只是「善意警告」,其實已經犯了迫害言論的大忌。

        其實孫中山的男女私情、個人缺失,都已無傷其歷史功業。那麼偉人必定一貫正確的史觀,究竟要服務誰呢?紀錄片之爭,最嚴重的已經不是紀錄片本身,而是監委濫用權力對言論自由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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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7.26 自由廣場
                                                    
劉進興,金恆煒 (前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

去年731日,我們在自由廣場投書「新聞局違反公視法」一文,指當天新聞局要召開的公視董事增聘審查會議組成違法,我們拒絕參加。結果審查會照常舉行,選出陳世敏等八名董事。數日後,我們向監察院陳情,提起檢舉。

12月初監察院對新聞局提糾正書,指局長蘇俊賓曲解公視法,規避審查委員會應經立院黨團協商和院會核備的程序,以致731日的「審查委員會組織未臻完全合法」,八名董事的資格也有瑕疵。但新聞局悍然不作任何改正,才導致後來的董事會爭議。

今年1月公視對陳世敏等八人聲請假處分獲准,限制他們以「董事身分」發表有損公視名譽、經營或營運的行為的言論

假處份的「假」是暫時的意思,意即暫時禁止其若干行為,以免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法院處理假處分時,只須考慮「有沒有假處分的必要?」與「假處分的範圍是否過當?」,並未審查其實體關係。

換句話說,最近那八位中的五位提起抗告,獲法院同意廢棄假處分令,與他們的董事資格是否合法,根本是兩回事。

他們究竟有沒有董事資格,應該回歸監察院糾正書。而提起糾正書的吳豐山監委(曾任公視董事長)最近有篇「如果公視是良心事業」也可參酌。

吳監委再度確認,去年七月新聞局的審查作業曲解公視法,以至增聘作業「未臻完全合法,徒留瑕疵」,而新聞局雖承認有「未盡周延之處」,卻只說「未來將作相應改善」,並未改正錯誤。吳監委認為復函仍「含混其詞」,已要求新聞局再說明,並進一步約詢。更重要的是,他認為既然「未臻完全合法,留有瑕疵」,政府就應依法辦理重聘。

我們認為,(1) 新聞局應遵照監察院糾正書,儘速辦理重聘。如果江局長繼續不把監察院當一回事,監察院應提起彈劾。 (2) 公視董事審查委員會依法應經立院黨團協商和院會核備程序,新聞局完全規避,已侵犯了立法院的職權,立法院王院長應該要求新聞局儘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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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刊於「當代雜誌」七月號)

1. 公視事件的背景

公視董事會由2007年底選出的「原始董事」、200810月選出的5名「補聘董事」、以及20097月修法後選出的8名「增聘董事」所組成。但因200912月監察院糾正新聞局,指「審查委員會組織未臻完全合法,致八名增聘董事之產生亦徒留瑕疵」,公視監事會乃要求陳世敏等在其資格之適法性未釐清前,不宜參與董事會。為了避免雙胞案,公視對陳世敏等八位提起假處分。


新聞局如果按照監察院糾正書改正,趕快重聘八名董事,問題就解決了。但新聞局不此之圖,反而在20101月也對董事長及原始董事等提起假處分,使其無法執行職務。

2. 夏季獵巫行動

5月中,新聞局撤消對鄭同僚等董事的假處分,董事會恢復運作。新聞局本來希望公視也投桃報李,讓陳世敏等八位參與董事會。但監事會認為,根據監察院糾正書,八位的董事資格自始不生效力,仍然不得參與董事會。新聞局長江啟臣很生氣,便很失格地攻擊鄭董事長「失格」,媒體也大力配合。

由於5名補聘董事持續杯葛,董事會一再流會,其他董事為了維持公視正常運作,乃不得不引用內政部的「議事規範」召開會議,卻被新聞局污衊為違法。6月初,兩家媒體史無前例地以社論連番攻擊公視,要求新聞局嚴辦公視,儼然現代版的獵巫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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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公視董事會之紛紛擾擾,被刻意操作成鄭董事長的個人權位之爭,企圖混淆視聽。實情則是,新聞局濫用權力,違法行政,所惹出的「法律」層面爭議。

      公視法規定:「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以往都沒問題,但去年八月增選八名董事後,九至十二月的四次董事會,均因未達公視法規定的三分之二法定人數而流會。今年一月,盧非易、陳勝福、周健輝、汪琪、林谷芳五位董事開始杯葛,一至六月的六次會議亦未能成會。其他董事乃不得不引用內政部的「議事規範」召開會議,以維護公視利益,卻被新聞局污衊為違法。
    請問新聞局,當董事會遭惡意杯葛,連續十個月未能成會,應如何處理?
    監察院去年十二月十日之糾正文指出:新聞局曲解公視法,於辦理董事增補時,「變相主導審查委員推舉作業,令審查委員會組織未臻完全合法,致八名增聘董事之產生亦徒留瑕疵」。但新聞局對監察院之糾正,迄未有讓監察院接受之回應。
    請問新聞局,監察院已指出八位董事之聘任程序「不合法」,為何不重新推選?
    聘任董事的程序既然不合法,根據行政法學者之見解:無效行政處分自始所欲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具效力,亦無拘束力。對無效行處分,人民並無服從義務,不須去遵守,行政機關亦不得予以執行。
    請問新聞局,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一○條、一一一條、一一四條之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並無法律效果。陳世敏等八人自始不具「董事」資格,能參加開會嗎?監事能不依法制止嗎?

                              轉載自/自由廣場/ 201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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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刊於「當代」雜誌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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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英九在就職演說中說,將尊重新聞自由,但這個承諾已經「六三三」了。

    
每年5月公布的「自由之家」全球新聞自由度排名,台灣從2004年到2008年,分別是第50名、第44名、第35名、第33名、第32名,年年提升。但到了2009年卻大幅滑落,變成第43名,自由之家指控馬政府「對編輯內容和採訪記者施壓」。2010,又下滑到第47名,罪名包括:執政黨介入中央社人事、新聞局干預公共電視、置入性行銷威脅媒體的獨立性等。每年10月公布的「無國界記者組織」新聞自由指標,台灣也從2008年的第36名,跌到2009年的第59名,原因是「執政黨試圖干預國有和私營媒體」。

    
馬政府粗暴地侵犯新聞自由,不但腐蝕了民主的基石,也讓台灣在國際上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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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子走了。

許清琦,台大資訊系教授,退休後擔任資策會副執行長。初中、高中我們都同班,暱稱他許子。

那天,佛堂擠滿了人。司儀唱名,「資策會同事」、「台大同事」、「教授協會」、「電腦公會」,都魚貫上去鞠躬。他的相片一直在上面微笑,大概在說,「免啦,多謝啦」。

輪到「初中高中同學」,我們幾個青梅竹馬站在那裡。我有點茫然。別人看他,是老師是長輩,瞻之仰之,理所當然。在我眼中,他只是長大了的12歲小孩,怎麼就走啦?看我向他鞠躬,許子一定覺得好笑,相片上的他,嘴角似乎在上揚。

回家翻開畢業紀念冊,他那克制的微笑,50年前就是那樣。只是頭髮不同。初中是光頭,高中是小平頭。現在那頭捲捲的亂髮是大學時長出來的。

大同中學

初中我們讀大同,就在現在長春戲院的斜對面,當時附近一片荒地。我們都是艋舺小孩,搭12號公車上學,公車很擠,大家搶著上。當時排隊屬於美德之一,需要糾察隊維持。

從小學進入初中是大躍進。我們開始讀古文,之乎者也,不亦樂乎。教國文的鍾老師把我們當作大人,教了許多有趣的對聯與歪詩。我還記得,「獨攬梅花掃臘雪,細睨山勢舞流溪」,前面是Do-Re-Mi-Fa-So-La-Si,後面是廣東話的1-2-3-4-5-6-7

還有《遊二郎神廟》:「夫二郎神廟者,二郎神之廟也。二郎者,三郎之兄,大郎之弟﹐而老郎之子也。人云廟外有一樹,或謂廟在樹之前,樹在廟之後;或謂廟在樹之左,或謂樹在廟之右;某謂樹在廟之後與右,人則謂廟在樹之前與左。既出其廟﹐左擊鼓﹐右擊鐘,倥倥咚咚﹐咚咚倥倥。是為二郎廟遊記」,是一篇言之無物的典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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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視事件變化多端,層出不窮,大家目不暇接,看不清楚真相。
 

其實只要抓住公視事件的本質,即可輕易解讀看似複雜的表象。

事件的本質就是,「媒體自由的打壓與對抗」。今年4月「自由之家」指控新聞局干預公視,並將台灣的新聞自由排名降級,說明了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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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半年來的發展:

 2009.12.10  監察院糾正書:

監察院指新聞局違法操控2009.07.31之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以致「審查委員會組織未臻完全合法」,陳世敏等八名董事資格有瑕疵。

 2009.12.25  監事黃世鑫提出稽察意見書:

要求陳世敏等八位董事在其資格之適法性未釐清前,不宜參與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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