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進黨人都承諾,只要阿扁貪污就要請他下台。但陳瑞仁檢察官對吳淑珍提出起訴後,民進黨內部似乎仍然舉棋未定,原因就在於,起訴書留下了一些疑點,並無法明確證明阿扁貪污。      起訴書的的邏輯是這樣的:總統夫人蒐集發票來報銷並領取國務機要費,由於發票內容與國務機要費的使用範圍並不符合,因此認定是偽造文書,並推論她詐領了1748萬國務機要費。其中183萬由於是第一家庭消費之發票,就被認定是吞為私用,其他一千多萬來自他人的發票,檢方雖未能證明流入私人口袋,但因吳淑珍無法提出反證(譬如用於犒賞或禮品),也被當作貪污的證據。
      總統府說,國務機要費有一部份用於機密外交。但檢察官只接受部分可查證的,其他部分則因某情報員甲君在一個禮拜前的傳真否認,也被檢察官認為是貪污作假的證據。
      由此看來,起訴書中所謂之貪污,其實並無堅實之證據。檢察官只證明了以不實發票報銷而已,至於一千多萬流向何處,檢察官並未繼續調查,卻因吳淑珍身體不適,就拒絕她延期偵訊的要求,逕自起訴,有待商榷。
      即使是偽造文書的指控,也值得斟酌。這是台灣會計制度長期的問題,用相同標準,馬英九、宋楚瑜、各縣市長大概都有罪。更何況用這些發票報帳,年年都經過會計與審計單位的查核,檢察官應該考量這些因素。即使因基於法律立場(抓到你,算你倒霉),一定要說是偽造文書,也不能任意推論就是納入私囊。
      眾所矚目的起訴書,竟然未給予被告充分澄清的機會,就匆促定案,留給社會許多爭議的空間,實在令人遺憾。
      陳總統在星期天晚上的記者會承諾,一切交由法院裁決,只要吳淑珍一審被判貪污,他就願意提早下台。雖然在法律上,他並無義務如此作,但我認為是適當的。
      所謂「尊重司法」的承諾,本來指的就是法院的判決。台灣檢察官過去的起訴記錄並不太好:興票案的檢察官未起訴宋楚瑜,在社會上就有許多爭議;高捷案的檢察官起訴了周禮良、方來進、四位勞委會官員,後來都判無罪。可見檢察官起訴並不等於有罪。國務機要費一案,影響重大,當然應該更慎重。只是等待三審定讞時間太長,陳總統願意以一審作為裁決點是對的。希望大家都能接受。

(刊於自由時報 200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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