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蘇俊賓發出公文後,發現四捨五入「差很大」,將使民進黨多一席而有否決權,便緊急追回公文,使出賤招作掉在野黨的否決權。
        此舉不但侵犯在野黨的權益,也破壞了公視法精神,絕非疏忽,而是蓄意詐欺。監察院應該彈劾蘇俊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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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糾正新聞局:增聘公視董事的「審查委員會組織未臻完全合法」,以致董事資格有瑕疵。法院因此發佈假處分令,禁止8 名公視董事參與董事會。新的證據顯示,新聞局不僅「未臻完全合法」,而且是違法詐欺。

根據糾正書,過去的審查程序包括:

        (1) 行政院函立法院,請依公視法推舉「11-13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2) 立法院召開朝野協商,依政黨比例分配名額

        (3) 立法院會通過朝野協商結論

        (4) 立法院函覆新聞局推薦委員名單

        (5) 新聞局召開審查會義,選舉董監事

歷屆審查會都遵循上述程序。200810補選6名董事時,民進黨團有27席,佔各黨團立委總數111席的24.3%13審查委員中可分配到3.2席,四捨五入推薦3名,我是其中之一。國民黨與無黨聯盟共推薦10名,超過公視法規定的3/4之同意門檻。那次他們十位不管同意誰、棄權誰,幾乎完全一致。其他三名審查委員無法有任何影響。

去年公視法修法增加董事名額,審查委員也增為11-15名,按理說增選董事應該重新由立院推舉審查委員才對,新聞局卻跳過這步。
       
        我因曾參與公視立法,熟悉本法,去年七月底接獲審查會開會通知時,馬上拒絕參加,並去函蘇俊賓提醒其程序違法。但他悍然不顧繼續召開。我心想,國民黨再怎麼協商也不致吃虧,不肯按步就班,其中必有詐,卻百思不解。最近仔細計算,才真相大白。

        根據監察院糾正書上的大事記:

        2009.07.21
行政院函立法院,請依公視法推舉「11-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監事審查委員會」。這是上述正常程序 (1)。奇怪的是,公文發出後,新聞局馬上跑去跟立法院協商,要求撤回。

        2009.07.23 新聞局長蘇俊賓簽陳行政院,說前天給立法院之函件「內容未盡詳實,致立法院在後續推舉事宜上有窒礙難行的困擾」,必須撤回重新發函。

       
98.07.24  行政院再度函立法院,說「上次2008.09.2613名審查委員,其中國民黨推荐的5位委員請辭,故請國民黨黨團補推薦」。(文中未提審查委員名額已改為11-15名,也不再要求「立院推舉」)

        2009.07.27
國民黨團函立院,補推薦5名審查委員:彭家發、呂理德、陳清河、辛翠玲、莊伯仲。 (注意:未經政黨協商)2009.07.27 立法院函復行政院,告知國民黨補推薦名單。

       
2009.07.31 新聞局召開審查會議,審查通過8名董事。請注意上述程序中,行政院本已去函立法院請求推舉11-15名審查委員,卻緊急撤回公文,再度去函說上次的13名審查委員中有5名請辭,不要求協商,卻直接請國民黨重新推薦,就逕自開會。這不是很奇怪,而且違反公視法嗎?

       
蘇俊賓辯稱,同為第四屆董事,沿用上次的審查委員會就可以。這是謊言!公視法既已修法,審查委員名額增加了,豈可不經協商逕自沿用?

       
蘇俊賓又辯稱,新法說審查委員11-15名,原來的13名審查委員也不違法嘛。這又是謊言!11-15名中取幾名,要看政黨協商,新聞局豈可擅自決定?

怪不得監察院糾正書說「審查委員會組織未臻完全合法」。但監察院的調查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由於兩次審查會之間,並無立委選舉,大家以為政黨比例不變,推薦名額比例也不會改變,因此只是程序問題,沒有實質影響。錯了!

原來去年7月補選8名董事時,各黨團立委總數110席 (國民黨因張碩文因賄選去職,而少1名),民進黨27席佔24.5%審查委員若由13增為15席,便可分配3.7席,四捨五入可推薦4席,已超過1/4,如果候選人太差,便可否決。

        檢查過去各屆審查會協商記錄,便知推薦名額都是經過政黨協商,按各黨團席次比例分配,使用四捨五入也是慣例。新聞局發出公文後,發現四捨五入「差很大」,將使民進黨多一席而有否決權,便緊急追回公文,使出賤招作掉在野黨的否決權。


        如此大膽違法,目的何在?原來公廣集團兼管華視、客視、原視,影響所及遠超過公視本身。國民黨強力搶奪公廣集團,與最近醞釀取消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一樣,都是為了選舉。

審查會3/4高門檻的制衡機制,本可避免選出太極端的董事,以維護公視的中道路線。蘇俊賓堅持不肯透過協商改組審查委員會,卻只是想減少民進黨的推薦名額,以剝奪其制衡權利。這個人有理想性嗎?蘇俊賓相信的是民主?還是威權?

        蘇俊賓不但侵犯在野黨的權益,也破壞了公視法精神。此舉絕非疏忽,而是蓄意詐欺。監察院應該彈劾蘇俊賓。


                                               ( 作者曾任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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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Q:為何新聞局甘冒違法之險,在2009.07依新法增選8名公視董事時, 未依新法增加審查委員名額 (1315),並循立院協商推舉產生?

A:因審查委員增為15席,按政黨比例且四捨五入後,民進黨可多推薦一名 


** 2007.11審查第四屆董事時,立委總數217,各黨團立委總數211
 

 

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台聯無黨聯盟無黨籍
立院席次889020766
黨團 %0.417 0.427 0.095 0.033 0.028  
13席分配5.4 5.5 1.2 0.4 0.4  
實際推薦5/13 5/13 1/13 1/13 1/13  

* DPP推薦 5/13席審查委員
 


** 2008.10
補選6名董事時,立委總數113,各黨團立委總數111

 

民進黨國民黨無黨聯盟無黨籍親民黨
立院席次2781311
黨團 %0.243 0.730 0.027   
13席分配3.2 9.5 0.4   
實際推薦3/13 9/13 1/13   

* 修法前,DPP可推薦 3/13席審查委員
 


** 2009.07補選8名董事時,立委總數112,各黨團立委總數110
                            (張碩文因賄選離職,尚未補選)
 

 

民進黨國民黨無黨聯盟無黨籍親民黨
立院席次2780311
黨團 %0.245 0.727 0.027   
15席分配3.6 10.8 0.4   
應可推薦4/15 11/15 0   
實際推薦3/13 9/13 1/13   

* 修法後,DPP應可推薦 4/15 (超過1/4),但新聞局規避重組審查委員會,沿用13席,其中DPP3(低於1/4)
 


** 2010.01若再補選8名董事時,立委總數109,黨團立委總數106
 

 

民進黨國民黨無黨聯盟無黨籍親民黨
立院席次3073321
黨團 %0.283 0.689 0.028   
15席分配4.2 10.3 0.4   
應可推薦4 11 0   

2010/01/09 立委補選後,DPP應可分配 4/15席審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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