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六日聯合報報導:「立委洪秀柱質疑公視部分董事未獲全體審議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是違法聘任,表示不排除將全案移送監院調查。洪秀柱表示,第四屆公視董事中,朱台翔、黃明川、梁定澎、阿塢利格拉樂、陳東升與洪蘭(加聘)等六人的當選資格有問題。」

    真是胡扯!
1. 審查委員13名,「公視法」未規定成會門檻,只規定「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四分之三如何計算,公視法上並未規定,歷屆審查委員會討論,都是以出席委員計算,即13名出席,需10票;11-12名出席,需9票。例如,

   
第三屆董事會(2004年底審查,出席12),選出12位,其中有六名以 9票當選。

   
第四屆董事會(2007年底審查,出席12),選出11位,其中有四名以 9票當選。

   
第四屆董事會補選(2008年審查,出席12),選出6位,其中有一名以 9票當選。

   
換句話說,如此計算方式,已經至少實施兩屆,並無違法之嫌。

    但第四屆審查委員會的開會通知單上,新聞局官員自作主張地寫「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當場經審查委員指出並非公視法規定,也違反過去的慣例。

    當時以為是他們筆誤。後來有一兩位傳播學者在文章中說,「第四屆董監事選舉過程有問題」,令人不解,是誤解還是其他原因,不得而知。但這次洪秀柱又跳出來說以前選的資格有問題,才恍然大悟,也許當時的筆誤其實是預留伏筆?

    如果第四屆資格有問題,那第三屆也有問題,說不定第一、第二屆也不合法?更好笑的是,洪秀柱本人是第四屆董事會補選的審查委員會主席,她自己讓洪蘭以九票當選,現在又說該選舉非法,更證明了是為了政治鬥爭,不擇手段。(據說,洪蘭見報後,已憤而辭職)
 

2.
真正有問題的是審查委員的公正性     

   
公視法規定「董事會十一至十五人,由行政院提名,送交由立法院推舉之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審查委員會審查」。按立法精神,由公正人士組成之審查委員會,而非由立法院審查,就是為了防止政治力直接介入。立委當然不得為審查委員。

    但最近幾次,國民黨委員堅持要介入。第四屆審查委員有蘇起、孔文吉,第四屆補選審查委員有洪秀柱、李慶安、郭素春、孔文吉都是立法委員。

    這才叫政治力介入。違法的是洪秀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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